收藏本站 企查查天眼查不良信息修复

如何查企业被执行人信息,如何查企业被执行人信息公示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打开“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在右侧菜单栏可以找到“被执行人名单”。打开查询界面可以看到三个输入框,分别是“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执行法院范围”。输入查询要求点击搜索,即可查看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案号和查看详细信息按钮。

如何查企业被执行人信息,如何查企业被执行人信息公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我们通过以上关于被执行人信息如何查询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被执行人信息如何查询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要查询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查询:

1.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打开浏览器,输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进入官网后,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选项,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2.通过当地法院官网查询。各地法院都有自己的官网,可以打开官网,在“执行信息公开”或“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栏目下进行查询。

3.到当地法院执行局查询。可以持有效证件到当地法院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信息。

在查询时,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会包括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标的、执行状态等内容。如果查询结果中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信息,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被强制执行或执行案件已经结案。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查询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滥用他人信息。同时,如果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强制执行信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等。

1、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2、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3、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交流获取财产信息4、通过债务人的客户了解债务人的应收帐款、预付款。5、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查看债务人申请授信时或授信检查时提交的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查找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

2、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披露的债务人投资、经营或财产变动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3、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交流获取财产信息

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或交易相对人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债务人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重大财产变动信息,包括应收帐款、到期债权等。

4、通过债务人的客户了解债务人的应收帐款、预付款项;通过银行内部各部门和机构获取财产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或半公开悬赏获取财产信息。

5、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1)到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查找债务人的房地产(不动产);

(2)到运输工具登记管理机关查找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查找成套设备或存货等一般动产;

(4)到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查找债务人的银行帐户或存款;

(5)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到上市公司挂牌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分公司查找,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到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找;

(5)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7)到海关查找监管物、保税货物;

(8)到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查找国债;

(9)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债务人开办登记、股权登记及年检资料等,发掘财产线索。

1、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

2、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拥有全部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

3、申请法院向与债务人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查询。

4、申请法院向为债务人提供会计、审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查询。从其工作底稿中,很容易发现债务人银行账号。

5、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怎么查询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查询自己被执行案件的方法具体如下:

1、询问对方或查询有无收到法院传票通知;

2、到法院立案庭查询,报对方名字、身份证号码或到法院自动查询机查询;

3、到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查询进度。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提高办案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已经建立人民法院网路诉讼服务中心。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人的信息如何查询

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步骤如下:

1、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首页。

3、点击首页【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想要查询案件点击右侧),进入查询页面。

4、在【综合查询被执行人】页面输入想要查询的被执行人的具体信息,前两项为必填项,然后点击查询。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社会的信用状况是越来越重视,也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措施来惩戒失信的个人和企业。不仅如此,如果失信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应尽的责任,法院会对失信人进行强制执行赔偿。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文章

1760045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