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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分期逾期会上征信,但不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企业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分期逾期会上征信:分期付款是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许多人在购买大额商品或服务时选择分期付款。如果消费者在分期付款的还款期限内未按时支付或逾期未还款,则相应的逾期记录会被上报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上征信。这将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2.不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由中国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确定的,主要记录涉及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未履行义务信息。分期逾期不属于法律判决或裁定,因此不会直接导致个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如果逾期未还款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并获得判决后,若再次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则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分期逾期会被上征信,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但分期逾期本身不会直接导致个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有在逾期未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中国法院系统实施的一项信用监管机制,目的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个人或企业将面临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限制从事相关行业等一系列限制措施。

个人信用记录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展现的信用表现,通过收集个人的借贷、消费、还款、逾期等信息,形成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用记录通常由征信机构汇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管理。个人信用记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个人在金融、信贷等方面的申请和审批,对个人的商业往来和社会交往也具有重要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于分期逾期的定义、处理方式和上报时限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分期购物时,应注意借款合同的条款和还款要求,并且及时还款以避免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任何时间点的个人信用行为都应遵守相关法律和约定。

以上是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和常识回答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一家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它将受到一些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用受损: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对其信用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将对公司的商业往来、融资、投资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财产受限: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会对其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3.行政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限制其经营范围、吊销营业执照等。

4.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是因为其未履行法律义务,那么它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因此,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应该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的义务,应该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解决,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1、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2、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法律分析:也就是企业被指名履行义务。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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